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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
2023-06-22 11:08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其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的陕西省团校;在始终保留团校校名和职能的基础上,1988年成立陕西青年干部学院,1994年改为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2005年转制成立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与陕西省团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在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同时,承担共青团干部和其他青少年工作者的培训任务。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共青团优良传统,立足陕西、面向西部、辐射全国,着力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人文素养良好、职业素质过硬、社会责任感强烈、管理服务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设时代气息浓厚、共青团育人特点突出、管理服务类人才培养特色鲜明的高品质高等职业学院。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陕青职院”,英文全称“Shaanxi Youth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SYVC”。

第二条学院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5号。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的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sxqzy.com。

第三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推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学院由共青团陕西省委领导,教学业务接受陕西省教育厅指导。

第八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订招生方案,自主招收受教育者;

(三)依规设置调整专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四)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颁发相应学历证明;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合作交流;

(六)依规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

(七)依规评聘教职工职务,调整收入分配,实施奖惩;

(八)依规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指导和管理、监督;

(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合作交流;

(四)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校产及经费;

(六)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学院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有计划开展共青团干部和其他青少年工作者培训,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学院按照适应社会需求、分类建设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鼓励支持专业交叉、融合与发展,强化具有综合优势的专业链群,积极构建以管理服务类专业为重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和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原则,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不断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强化高等职业教育特色。

第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第十八条学院严格审核毕业资格,根据受教育者的学业完成情况依法自主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院党委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

(四)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六)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院长

第二十四条院长在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推行校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法依规对师生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一般采用例会制。

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意见分歧较大时,可另行讨论,也可以由院长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务在学院决策前予以审议或依据学院授权审议并作出决定: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专业;学术机构设置及专业资源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下列事务在学院实施前进行学术水平评价: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学院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聘任人选;自主设立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为学院下列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学院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机构,依据有关政策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标准和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教风、学风、工作业绩等进行评议;

(二)终审学院具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推评学院不具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各自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节教学系

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五条教学系是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教学系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三十七条教学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正当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系主任是教学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交流合作等工作。

系主任向全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系党总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支持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教学系设置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系党总支和上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教学系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变更和撤并系内有关教学、科研组织,报请学院备案,并接受学院有关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系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系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系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系主任和系党总支书记商定,一般由系主任召集并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有关事项。在重大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可向院党委、行政请示后决定。

第四十三条独立设置的其他教学机构运行管理参照教学系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依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学院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学院在教学系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致力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依规、依章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其他

第四十九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撤销学院的党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

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条学院设立专门机构,行使共青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以及其他青少年组织骨干培训、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等职能。

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五十二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院支持校内各合法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依法、依规、依章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依法依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中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学院依法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八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工作贡献享受学院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知悉学院重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秩序和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先进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学院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学院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学院建立统一的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学院逐步提高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设立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教职工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兼职、兼课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各类活动的机会,依法、依规组建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根据学业完成情况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规申请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实践;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秩序和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学院为学生接受教育、提升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二条在学院学习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十三条校友包括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四条学院依法设立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五条学院通过校友组织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七十六条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院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院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设立财经委员会,审议研究重大经济事项,为决策提供审查意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和保障。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八十一条学院标识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红色圆形徽标;中心由变体英文字母“Q”和“五角星”组成,下方有“1952”字样,外环上方为毛体中文校名,下方为大写英文校名。

学院徽章为印有学院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学院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

主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学院徽志、中英文校名。

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红色学院徽志、中英文校名。

校旗长与宽之比为3:2。

第八十三条学院校庆日为5月26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学院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生效后所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已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变化;

(四)学院的办学理念、类别层次等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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