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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9-11-19 09: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报考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职能部门和教学系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决策学院招生工作。

第八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落实招生工作委员会各项决定。

第九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招生区域与招生专业

第十条学院面向陕西、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省(区)招生,招生科类包括文史、理工、艺术文、艺术理。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有广告设计与制作(省级一流专业、省级重点专业、省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室内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新闻采编与制作、播音与主持(院级重点专业)、文秘、影视编导、婚庆服务与管理、会计(省级重点专业、省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财务管理、金融管理、市场营销(院级重点专业)、汽车营销与服务、物流管理(省级一流专业、省级重点专业)、旅游管理(省级重点专业)、酒店管理、工商企业管理(院级重点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计算机信息管理(院级重点专业)、软件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动漫制作技术(省级重点专业)、动漫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电子商务、学前教育(省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院级重点专业)、音乐教育、美术教育、社区管理与服务、小学教育、空中乘务(院级重点专业)、高速铁路客运乘务等,共34个专业。

第十二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生源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可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zsw.sxqzy.com)查阅。招生代码及专业代号以各生源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各生源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各生源省(区)招生录取政策。

十四录取时保证考生第一专业志愿选择。

第十录取条件: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各生源省(区)高职(专科)录取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

第十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并成绩合格。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分类以各生源省(区)规定为准。

第十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生源省(区)有特殊要求的执行生源省(区)相关政策。

第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十九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须体检,不符合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按学院入学须知中的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章学费标准及奖助办法

第二十学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按专业收取学费,按宿舍条件收取住宿费。

1.各专业学费标准:学前教育、会计、物流管理等28个专业:5500元/年;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室内艺术设计、新闻采编与制作:6500元/年;播音与主持、影视编导:70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650~800元/年。

第二十学院实施各项资助政策,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国家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每年8000元/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5000元/生。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3500元/生或每年2500元/生。

4.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最高8000元/生。

5.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最高每年8000元/生。

6.学院奖学金:学院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企业奖学金。

7.学院助学金: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8.特殊助学金:对家庭突发变故影响学业的学生,学院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

9.勤工助学:学院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资助。

10.绿色通道: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对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酌情予以资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

第二十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录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经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后生效。

第二十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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