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前身是1952年创办的陕西省团校,2005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改制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发扬共青团优良传统,着力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人文素养良好、职业素质过硬、社会责任感强烈的高技能人才,努力建设共青团育人特点突出,以广告艺术设计、学前教育省级高水平专业群为引领,以大数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舞蹈表演等专业为重点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陕青职院”,英文全称“Shaanxi Youth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SYVC”。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5号。学校设含光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5号)、长安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新区鱼包头街123号)。
学校可根据需要及办学情况,依法依规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
学校网址为:https://www.sxqzy.com。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推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由共青团陕西省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领导体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指导学校改革发展,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报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专业,制订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受教育者;
(三)根据学校实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确定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调整收入分配,实施奖惩;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建立各类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高职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多形式的交流合作;
(八)按规定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资产和经费;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主动接受校内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推动办学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聚焦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对接产业、服务陕西、特色发展、争创一流”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强化具有综合优势的专业群,积极构建以广告艺术设计、学前教育省级高水平专业群为引领,以大数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舞蹈表演等专业为重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五条 根据办学条件和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十九条 严格审核毕业资格,根据受教育者的学业完成情况依法自主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推行校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校长职权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专项工作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高计划”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或者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人员应当对研究事项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议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职务聘用学术标准;
(二)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教学和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用、教学工作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机构,依据有关政策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各自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四节 教学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改革发展实际,设置若干教学系。
第三十六条 教学系是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教学系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三十八条 教学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系主任是教学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交流合作等工作。
系主任向全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教学系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支持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教学系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系党组织和上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系重大事项,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其他教学机构运行管理参照教学系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依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学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教学系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致力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依规、依章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 其他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定,设立、调整、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调整其工作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同时开展共青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志愿者以及其他青少年组织骨干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能。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合法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依法、依规、依章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依法依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中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人事管理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职责和授权依法依规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工作;
(二)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培训、进修及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及荣誉;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以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学校的荣誉、秩序和利益;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涵养高尚师德师风,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权益;
(五)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设立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教职工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兼职、兼课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各类活动的机会,依法、依规组建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根据学业完成情况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申请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实践;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接受教育、提升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二条 在学校学习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十三条 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友组织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设立财经委员会,审议研究重大经济事项,为决策提供审查意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和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与校风校训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红色圆形徽标;中心由变体英文字母“Q”和“五角星”组成,下方有“1952”字样,外环上方为毛体中文校名,下方为大写英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
主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学校徽志、中英文校名。
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红色学校徽志、中英文校名。
校旗长与宽之比为3:2。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26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风为:朝气蓬勃。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至诚至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后所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已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变化;
(四)学校的办学理念、类别层次等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