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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一、将序言修改为:“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前身是1952年创办的陕西省团校,2005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改制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发扬共青团优良传统,着力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人文素养良好、职业素质过硬、社会责任感强烈的高技能人才,努力建设共青团育人特点突出,以广告艺术设计、学前教育省级高水平专业群为引领,以大数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舞蹈表演等专业为重点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5号。学校设含光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5号)、长安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新区鱼包头街123号)。
“学校可根据需要及办学情况,依法依规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学校网址为:https://www.sxqzy.com。”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由共青团陕西省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领导体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指导学校改革发展,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举办者应当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报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专业,制订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受教育者;
“(三)根据学校实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确定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调整收入分配,实施奖惩;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建立各类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高职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多形式的交流合作;
“(八)按规定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资产和经费;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主动接受校内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推动办学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聚焦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按照‘对接产业、服务陕西、特色发展、争创一流’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强化具有综合优势的专业群,积极构建以广告艺术设计、学前教育省级高水平专业群为引领,以大数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舞蹈表演等专业为重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十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校长职权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专项工作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高计划”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或者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人员应当对研究事项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二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二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议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职务聘用学术标准;
“(二)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教学和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二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用、教学工作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二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机构,依据有关政策开展工作。”
二十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二十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各自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二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改革发展实际,设置若干教学系。”
二十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其中第二项修改为:“组织实施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教学系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支持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二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教学系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系党组织和上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十、删除第四十一条。
三十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系重大事项,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三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致力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依规、依章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十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三十四、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定,设立、调整、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调整其工作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三十五、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同时开展共青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志愿者以及其他青少年组织骨干培训工作。”
三十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能。”
三十七、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人事管理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十八、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职责和授权依法依规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工作;
“(二)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培训、进修及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及荣誉;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以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九、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学校的荣誉、秩序和利益;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涵养高尚师德师风,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权益;
“(五)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各类活动的机会,依法、依规组建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根据学业完成情况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申请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学校校风为:朝气蓬勃。”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学校校训为:至诚至坚。”
四十三、将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合并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章程中表示校本级的“学院”均改成“学校”,对章节、条文的序号、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等作相应调整。